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特点,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统一调整如下:
一、贷款条件 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当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且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经审批同意降低比例缴存,下同)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国管中心审批同意缓缴的。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比例: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的90%;
2.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的80%;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款或契税完税价格(以三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住房贷款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
根据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确定其偿还能力及具体贷款金额时,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并参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确定。
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时,月收入等于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三、贷款程序
(一)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可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国管中心领取,或者从国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zzz.gov.cn/)下载《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按照借款材料清单备齐借款申请材料后,送交网点。
网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完成网上申请后,还须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将书面借款申请材料送交国管中心。
(二)受理贷款申请
网点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材料,并及时将完整、齐备的借款申请材料送交国管中心审批;借款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借款申请人。
(三)审批贷款申请
国管中心对收到的借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四)发放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网点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网点办理贷款资金划款手续(二手房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后方可放款)。
四、贷款担保
贷款可以采取抵押加保险、保证、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五、贷款偿还与回收
(一)取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
(二)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均还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自愿选择贷款偿还方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