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院制度

外交学院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业务会议和管理会议。

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管理会议是指除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诚实守信的原则。

(一)会议举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对所办会议经费的收支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二)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一事一批”制度,履行会议审批手续,会议召开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会议举办者根据会议性质、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制工作人员数量。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会议举办单位在上报会议申请时,须附详细预算。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六条  根据会议经费渠道不同,会议预算审批权限如下:

(一)使用日常公用经费召开会议,经办人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超过1万(含)时,执行大额资金审批流程。

(二)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召开会议,经办人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超过5万(含)时,执行大额资金审批流程。

(三)使用科研经费召开会议,经办人提出申请,由课题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超过5万(含)时,执行大额资金审批流程。

第七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交流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选择在四星级及以下宾馆

第八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第九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京单位人员)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条  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会议各项收入应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国内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对于使用多渠道举办的国内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对于有赞助收入的国内会议,应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除必须驻会情况外,会议代表和会议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业务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管理会议

340

130

80

550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等。

(二)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会议预算中予以披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在差旅费和外宾接待费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学校有工资收入的工作人员不应从会议费中开支劳务费。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必须实报实销、据实列支。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议程、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任何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的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学校纪监办等相关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五)其他相关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过程中,学校将对被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纪的,由纪监部门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监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