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外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部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办函【2016】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分两类管理:一是派出单位向学校发出书面公函,公函应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学校安排接待;二是学校主动邀请对方来参加会议、科研、学术讲座、教学及学生活动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超过半天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就餐。确需安排的,凭相关部门向对方发出的邀请函,邀请函上应注明邀请时间、事由、事项及人员等信息,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认真执行审批制度。对不在接待范围内或未经审批的活动、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公务接待和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须事先填写《外交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公函或邀请函一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实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外交学院公务接待清单》,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接待对象一般按规定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就餐地点优先安排在校内餐厅。确需在校外安排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和人数,校内用餐标准为人均30-80元/次,校外用餐标准为人均标准80-150元/次。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果篮。
第十二条 接待出行应尽量安排集体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按照经济性的原则租车或乘坐出租车,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随行人数,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期间,有关会议室、接待室等院内公共场所及设备的使用,严格按照学校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活动应从简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确属无法推却的礼品,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中,餐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按规定标准限额报销。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在一周之内办理报销手续,费用报销遵循“一事一结”的原则,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外交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外交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等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接待费标准参照本规定,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禁以科研为名变相安排超标准的公务接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纪监办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财务处负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