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院制度

外交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2007]63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 160号)等规定,为加强我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在编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学校统一选择光大银行公务卡,一般用于办理人民币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础程序

(一)以部门为单位,将相关资料一并交学校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申请开卡在职在编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邮寄给教职工。

第六条  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等人事变动,人事处要及时通知财务处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的申请和停止使用等手续。财务处并将通知发卡行及时修改公务卡管理系统里的人员名单。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需按要求及时还清欠款,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销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到财务处报备。财务处将及时通知发卡行修改管理系统里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志标准信用卡。公务卡有关管理及收费按开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确定。考虑到工作需要,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一律为人民币三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学校财务处。调整信用额度,须事前经财务处同意。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使用须遵守学校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相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否则学校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开支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结算。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支票和汇款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财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公务卡刷卡后因消费取消或退回,需要将收款方退回的现金及时存于公务卡。如退回支票和汇款,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处理,将退款划入公务卡。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报销票据对应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或公务卡消费清单和经审批的发票等到财务处进行报销。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写明卡号、金额、事由、消费商户信息及刷卡日期),经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日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七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截止每月20日,已到还款期的账单请计算好还款时间,提前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记录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日常维护,根据人事处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新增、调动及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交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退回处理和其它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它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是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个人使用公务卡因私消费,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个人因公使用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已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及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消费支出审批人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持卡人公务支出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支出。

09

维修()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它交通费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它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