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

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问答


一、什么是教育收费,什么情况下为乱收费?

    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教育等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淮一般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由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乱收费行为:
    1、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
    2、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
    3、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
    4、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教育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5、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的;
    6、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7、其它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按照规定,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期间应收取哪些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照“一费制”政策可收取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学费。如具备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规定的项目和标难,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代收性费用。
    高等学校除可以技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之外,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按照实际支出成本收取相关费用,不得盈利;并在学年(期)末由财务部门据实结算,告知学生,实行多退少补。

三、什么是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如何处理?

    指学校进行教育收费没有按规定程序向财政、价格、教育等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批收费标准,自行确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行为:
    1、在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及《收费卡》政策之外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的;
    2、向符合条件的借读学生收取国家规定范围之外费用的;
    3、利用规定课程时间开设各类规定以外课程班收费的;
    4、收取各种性质保证金的;
    5、以降分录取的形式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6、与学生入学挂钩收取捐资助学款的;
    7、其它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行为。
    如果学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收费,一经交实,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什么是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行为?

    教育收费范围是指政府收费主管部门在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时、明确收费项目、范围时限等与收费有关的内容。学校在收费时,如果超出政府收费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增加收费次数、超越收费时限等都属于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行为:
    1、公办中小学向初三、高三年级以外的学生收取讲义费的;
    2、在义务教育阶段,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收取借 读费的;
    3、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假期住宿费的;
    4、跨学期(年)收取学费、住宿费的;
    5、以委托民办学校招生为由,变相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的;
    6、公办学校借民办或者体制改革试点学校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的;
    7、其它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行为。

五、什么是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

    学校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均视为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超出“一费制”标准收费的;
    2、其它超过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六、对于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如何处理?

    对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七、对于政府己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怎样处理?

    近年来,政府对教育收费进行了多次清理,一批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旨在适应社会发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护群众利益。然而,一些学校违反规定,仍按原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损害了群众利益。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l号第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的乱收费?对其怎样处理?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定期分级审查、换发。收费单位必须持批准文件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其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问题:
    1、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口、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的;
    2、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许可让》的;
    3、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或者使用失效、非法制作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4、其它违反《收费许可让》规定的行为。
    对予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教育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九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九、如何处理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是属于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1、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的;
    2、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未经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3、未按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公示的;
    4、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的;
    5、其它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价格、财政和教育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截留、挪用、坐支教育收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文两条线管理。对于截留、挪用、坐支教育收费收入的学校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哪些届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如违反特如何处理?

    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件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反财政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
    2、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3、擅自转借、串用、转让、代开、涂改票据的;
    4、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5、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的;
    6、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7、其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教育收费的学校,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的第十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部门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怎样处理不按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应按照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本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对不按规定将教育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它公款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同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公款私存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问题怎样处理?

    学校私设“小金库”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银行帐户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五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四、如果学校以各种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怎么处理?

    多年来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始终规定严禁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学校如果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主要情形分成两种:
    一是学校擅自直接收取捐资助学款(物)。相关政府部门将以学校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问题进行处理。二是学校虽未直接收取捐资助学款(物),但该费用与学生的入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及监察、纠风等部门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十五、哪些属于违反高中“三限”政策的问题,对其应做出如何处理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这一直是近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学校如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各有关政府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从严进行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违反高中“三限”政策的问题;
    1、超过规定比例或降低录取分数线招收择校生的;
    2、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择校费的;
    3、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还以“捐资助学”、“共建”等名义收费的;
    4、向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收取择校费的;
    5、其它违反高中“三限”政策收费的行为。
    在上述行为中.学校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还以“捐资助学”、共建等各种名义收费的,属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行为;学校招收择校生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以及学校向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收取择校费的,属于擅自扩大教育收费范围的行为;学校收取择校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属于擅自提高教育收费标准的行为。
    对于违反高中“三限”政策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将严肃处理违规单位,连续三年取消申报示范高中的评估资格,对已挂牌的示范高中将摘掉标志牌。

十六、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补课办斑收费,将如何处理?

     近年来,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乱办班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市已将其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市教委明确规定公办中小学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或出借给民办学校;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工也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招生宣传。如果学校出现违规补课办班收费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十七、对违反代收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学校,应怎样处理?

    代收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统一为学生组织活动或购买商品,按照实际支出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代收件收费应全部用于活动或所购商品的支出,不得有盈余。在学校日常工作中会经常发生代收性收费,但该收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否则将视其为乱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已违反了代收性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性费用的,如:中小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市教委统一印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读物的;
    2、学校向学生收取代收、代管性费用时违反公开自愿原则,或年末未及时将结余清退给学生的;
    3、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学生购买商业保险的;
    4、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统一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的;
    5、其它对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十八、如何处理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的学校和个人?

    对于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它超标准支出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九、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察、纠风部门将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单位、人员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
    2、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提供虚假的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或袒护、包庇违反教育收费责任人的;
    3、对检查出的问题,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

二十、对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学校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发现学校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即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即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如果学校在收费工作中遇到困准,应该怎么办?

    学校在收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如果政策把握不准,应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待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进行操作。
    如果一些政府部门向学校强行摊派或出现乱检查、乱罚款等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学校可向监察或纠风部门举报。

二十二、非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民办学校违反了收费的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非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民办学校也应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如学校发生乱收费行为,财政、价格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纠风部门将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